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