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二条 学院定期在校园网、院报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三条 学院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院档案馆,以垂永久。
第四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鸣谢办法如下:
(一)捐资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助教育杰出贡献铭牌”,并可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5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助教育杰出贡献铭牌”,并可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助教育贡献铭牌”,可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团体)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赠铭牌;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赠证书。
第五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个人可聘为学院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详情参见《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
第七条 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八条 除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要人员,为本会筹资成功,本会可以专门为其设立筹资项目并拨给项目拓展费,项目拓展费一般不应超过筹资额的3%,超过该比例的特殊情况须报理事会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