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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1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 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 院庆捐赠、院级捐赠活动、院系校友活动等;

(二) 捐赠文化建设;

(三) 捐赠信息数据库管理及网站建设;

(四) 捐赠组织建设;

(五) 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有关的捐赠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 文秘、档案工作;

(二) 摄影、摄像工作;

(三) 日常办公;

(四) 资金管理;

(五) 项目设计;

(六) 礼仪接待;

(七) 导游服务;

(八) 后勤保障;

(九) 调研活动;

(十) 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务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法违规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 自觉维护本会志愿者形象;

(四)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向基金会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格,或通过电子信箱递交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基金会办公室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经过考察,即为正式志愿者。

第十一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需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系,或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 基金会为志愿者做出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鉴定;

(三) 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自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业绩等表现,每年进行评优评先进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优秀志愿者认证制度

(一) 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全年超过300小时以上;

(二) 参与志愿服务项目是否积极,态度是否认真;

(三) 参与志愿服务质量;

(四) 接受服务对象评价;

(五) 其他。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优秀志愿者认定后,在其证明及相关资料上进行注明,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给予其他符合本办法的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会视情况采取诫勉或取消其注册资格等措施。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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