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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1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基金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设定的所有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一)学院建设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点、广场、道路、绿化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资助学生就业创业等。

(三)奖教、奖学、奖助、奖研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岗优秀教职员工、科研贡献者和在校优秀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等。

(四)教学与实践基金:主要用于自主教学研究、自主实践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科研成果转化、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等。

(五)校友活动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院庆活动、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校友活动等。

(六)品牌与特色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学院发展的品牌扶持、特色建设等方面。

(七)基金会依据捐赠人意愿和学院发展需要设立的其他基金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下设项目组,是专职管理基金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项目使用情况。

第二章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由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构成。年度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或其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均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非限定基金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组。

第七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初审由基金会项目组按照《章程》和当年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申请,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审议。

(二)项目评审会由基金会项目组组织召开,由项目组成员、秘书长、若干理事或理事长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 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限定性基金项目和指定性基金项目。一般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具体执行对象而未指定具体用途或捐赠人指定具体用途而未指定具体执行单位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基金项目;指定性基金项目是指捐赠人明确指定了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基金项目。

限定性基金项目在相关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应配合基金会项目组工作人员完成基金项目立项工作,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第十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依据《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基金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始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的执行单位须成立执行小组,由2名成员组成,项目超过20万元以上时执行单位要成立项目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执行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须经审批同意,执行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执行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实施中,执行单位使用捐赠资金购买实物资产的,按有关规定需实行招投标,应实行招投标,基金会全称参与监督。执行单位经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资产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实物资产,形成固定资产的,纳入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执行单位须向基金会项目组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执行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单位每半年须向基金会项目组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

第十五条 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执行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备注: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申请书详见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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