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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15点击数:

为加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制度管理。

一、聘用

(一)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基金会尽量减少聘用工作人员。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在编人员及基金会聘用人员。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在编人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派遣到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承担,基金会聘用人员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人事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三)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二、管理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二)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三)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四)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相关规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三、待遇

(一)聘用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二)聘用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三)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2015年4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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