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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证书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15点击数:

为规范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和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合同印章、介绍信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实行用印、用证审批登记制度。签订协议,聘用合同,资金运作,基金会对外公文以及基金会年度检验审核、审计等重要事项用印、用证,须先报秘书长审批;遇领导外出,急事可以先打电话请示,事后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组保管,仅限于财务业务使用。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印章由本人保管,如作他用,须经本人批准。

第三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学院行政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须经本人同意;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使用该名章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印章遗失或损毁时,保管人员应依据程序报备并依法公告作废。同时应填写请制、补、换、发印章申请,说明印章种类,字体、全文、制发日期,遗失或毁损事由及责任人等,呈秘书长审定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补制。遭毁损之原印章须予以销毁。

第五条 印章因故需要废止使用时,应由基金会办公室登记填表,注明废止印章的内容、字体、保管人、废止原因、废止时间等,依规定程序经基金会理事会或秘书长审定批准后,保管至完全不被使用时,戳角注销处理。

第六条 重制、补、换发印章之字体应异于原印章字体,以兹区别。

第七条 若遗失印章于补发后被寻获时,应由保管人员交基金会办公室上报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形式,字样,质料等,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定制。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应将所保管的印章移交基金会办公室,并由基金会办公室将印章转交接管人员保管,交接责任人及日期予以登记。个人印章更换应由办公室及时办理登记和印鉴预留程序。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印章,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得违规擅自用印。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必须有经手人和印章管理人签字,登记材料每年要定期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盖章,禁止对空白凭证盖章。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存放印章,妥善保管,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经秘书长批准后按要求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必须由基金会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用毕交回办公室。

第十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使用,必须加盖“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经办人要注明用途。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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