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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15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资金》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及财务人员对基金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其职责

第四条 选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货币资金业务办理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八条 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的审批授权制度执行,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时,应审核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批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或审批人的上级部门报告;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责令退回重新审批或补充审批;对于审查后有疑问的,及时与审批人员取得联系进行进一步确认;对于符合规定程序、权限,手续完备的,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经办人员办理未经授权的资金业务,应当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基金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核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对于现金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支付申请,应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超过20,000元时,需提前两天向出纳员说明情况,以便准备现金。

2、支付审核。审核人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使用范围及与合同等的相符性,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价格是否合理,支付方式、支付进度、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并签署审核意见。

3、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不予审批。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日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节假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财务会计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管理、控制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财务出纳人员负责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末银行余额表(单位:万元;精确到两位小数)上报给基金会领导。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按月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10天以上的未达账项及调节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基金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负责编制,会计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每月末由会计监督出纳人员进行定期盘点;不定期盘点由财务会计负责盘点或监盘;盘点一般在上班后1小时内或下班前1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在填写票据时,必须完整无误的填写收款人全称、金额、日期、用途,并直接转账;如确需由对方单位经办人员领用,必须经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由基金会相关业务人员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备查。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管理: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基金会各种银行票据由保管财务印章者和出纳共同经手购买,并由票据领用人员设票据登记簿进行记录,由票据保管人员签字确认,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印章指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刻制印章须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刻制,并留底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务印章保管:

财务印章分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理事长指定财务会计负责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货币资金经办人员保管(一般为出纳)。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员请假时,应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将印鉴交由他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印章用印审批:

财务印章用印人在申请盖章时必须审核票据与会计业务相符,分别填制财务专用章用印申请单和个人名章用印申请单;个人名章用印由理事长审批,财务专用章银行业务用印由财务会计审批,其他业务事项用印由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印章遗失或误用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印章发生遗失的,保管人应立即告知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基金会办公室及基金会领导报告,由基金会办公室宣告作废,并做相应的补就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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