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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15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办学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院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院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雕塑、树木、绿化景点等。

(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特聘教授岗位、实验室、研究院等。

(三)奖教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经学院批准的由各系(室)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院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院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院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或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八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专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院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院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条 学院教育基金会监事会会同学院纪检、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二条 学院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在校园网、院报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学院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院档案馆,以垂永久。

第十五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鸣谢办法如下:

(一)捐资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助教育杰出贡献铭牌”,并可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5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助教育杰出贡献铭牌”,并可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助教育贡献铭牌”,可聘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团体)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赠铭牌;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捐赠证书。

第十六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单位(团体)负责人或个人可聘为学院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十七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详情参见《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

第十八条 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九条 除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要人员,为本会筹资成功,本会可以专门为其设立筹资项目并拨给项目拓展费,项目拓展费一般不应超过筹资额的3%,超过该比例的特殊情况须报理事会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育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