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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日期:2023-06-1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资金帐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帐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个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接受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捐赠和实物捐赠,根据投资协议和捐赠协议规定分别将投资收益转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帐。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院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业务活动支出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费用支出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等。

2. 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等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3%。

第十二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为鼓励更多人参与募集基金积极性,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集资成功者,基金会将给予一般为集资额3%-5%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情况另行商定。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审定。奖励在捐款到位后施行。

用于指定用途或设备物资的捐赠,学院对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并捐赠成功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捐赠金额(或折价金额)的2%,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审定。奖励资金从集资额或基金会相关费用中支出。

2、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院内单位,发生费用由基金会相关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应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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